虚拟货币赌博刑事案件中如何确定赌资和参赌人数?
作者:刘正要律师
一 赌博犯罪的法律规定
有关赌博的刑事犯罪一共有三个罪名:【赌博罪】【开设赌场罪】【组织参与国(境)外赌博罪】。 我国关于赌博罪的规定有几个条件:以盈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(或以赌博为业),赌博罪算是一个轻罪,最高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在我们国家现在组织3人以上赌博 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到5千元/赌资累计达到5万元/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/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,并从中收取回扣、介绍费的,都可能构成犯罪。 开设赌场,顾名思义就是创建、经营赌博场地的行为;可以开“实体店”,现在更多的是“开网店”。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,建立赌博网站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,都构成此罪。 开设赌场罪有两个量刑档位: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,如果所开设的赌场中抽头渔利数额达到3万元/赌资达到30万元/参赌人数达到120人以上等等情况的,就属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节了。 这个罪是2021年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新增的一个罪名,和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档位一样共有两档;但是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这个罪名的司法解释。2020年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倒是有一个规定:《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中对于跨境赌博犯罪进行了认定,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了解。 以上三个罪名简称为“赌博犯罪”。 自从互联网兴起以后,赌博活动主要搬到了线上进行。线上赌博完全摆脱了传统方式对于地域的要求或依赖,“赌友”们不用再担心烟雾缭绕的昏暗房间被警察突袭、不用在棋牌室用力表现自己的奥斯卡演技、也不用辛苦地远足到原始森林里去摸牌。 网络赌博除了没有地域限制,时间上也充分自由,出入金也更加便捷。赌客开心,庄家更快乐:网络赌场随时可以被人为控制,不仅是输赢结果、概率,有些平台直接以“黑客攻击”“系统故障”“资金异常”等理由限制赌客提现或出金,直接将其涉嫌的开设赌场罪升华为诈骗罪,在这里受伤的永远是赌客——十赌十输。 鉴于网络赌博的泛滥,2010年“两高一部”就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“《2010年意见》”),规定了网络赌博的定罪量刑标准。(一)赌博罪
(二)开设赌场罪
(三)组织参与国(境)外赌博罪
二 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
三 虚拟货币赌博案件裁判规则
(一)涉虚拟货币网络赌博案的特殊规则
2. 参赌人员的认定
(二)涉虚拟货币赌博罪的发展趋势
(三)涉虚拟货币开设赌场罪的数据
无论是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,抑或是组织参与国(境)外赌场罪,国家打击这些行为的目的是意在维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,因为赌博行为除了自身具有危害性以外,它还非常容易滋生“二次犯罪”,比如赌徒为了赌资进行盗窃、抢劫甚至杀人等。 但是正要律师认为赌博犯罪的认定标准(如2005年的《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2010年的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)相较于当下的社会发展已经严重滞后。用15年前甚至20年前规定的犯罪数额来认定当下的赌博犯罪已经非常不合适了——天知道通货膨胀已经达到多少倍,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当下的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来综合认定嫌疑人/被告人应受到的刑罚,而不是唯涉案金额论。 在虚拟货币类赌博案件中,不仅存在着上述的适用司法解释严重落后于当今社会发展的问题,还因为虚拟货币自身的特殊性质,导致办案机关的取证标准、证据证明标准等都或多或少与现行《刑法》《刑诉法》、相关司法解释不符,甚至还有严重的冲突,主要体现在涉案赌资和参赌人员的认定问题上。这也应当引起办案机关的高度重视,必须要紧跟时代学习区块链、虚拟货币专业知识才有可能办好涉虚拟货币类网络赌博案件,而不 是一味自持强势地位,对于辩护人的合理观点充耳不闻。四 写在最后